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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焦某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中国籍)与被告焦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焦某某回国探亲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9月,焦某某返回居住国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2024年1月,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感情确已无法挽回。鉴于本案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人隐私,陆某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陆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及被告过错相关书证;被告焦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陆某某抚养,被告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在一方缺席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同时,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