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焦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合法夫妻,焦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远,曾某某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焦某某所在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及退役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曾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应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焦某某方认为应严格依据军人配偶离婚特别规定进行析产。此外,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家庭内部其他成员对部分房产出资性质的认定,导致财产分割复杂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银行流水;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部队出具的财产性质说明。双方申请证人出庭,就家庭大额资金流向及房产出资来源提供证人证言,以佐证各自关于财产性质的主张。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庭审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享有定期探视权;3.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向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4. 焦某某名下的军人住房补贴及退役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5.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条款精神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军人财产(如住房补贴、退役金)在特定条件下可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合理分割,平衡了军婚保护与配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保护了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