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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后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了包含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书。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关系缓和,原告多次表示不愿离婚,但被告坚持办理。冷静期届满后,被告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原告未到场。民政局据此颁发了离婚证。原告认为被告在冷静期内已反悔,且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达成最终一致,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冷静期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证明其在冷静期内曾明确表达撤回离婚意愿,且被告存在诱导签字情形。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冷静期届满后的申请记录及离婚证,主张双方系自愿离婚且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沟通的时间线与意思表示的连贯性,以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撤销原离婚登记行为;二、双方承诺在三个月内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若协商不成,将依法提起诉讼;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撤回离婚意愿的法律效力,强调协议离婚需以双方最终共同申请为前提。对于涉未成年子女案件,法院注重实质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通过调解方式修复家庭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维护婚姻稳定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