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外籍)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李某因执行长期驻外任务,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并支付损害赔偿金。李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财产转移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不同意离婚及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涉军婚姻双重特殊属性,争议焦点在于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限制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诉前组织调解未果后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酒店住宿凭证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家庭大额支出凭证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听取了两方关于感情是否破裂及过错程度的陈述。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期间,经法官释明及再次调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同时,原告撤诉的结果也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理念,警示当事人在证据不足或感情未彻底破裂时,需谨慎行使诉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