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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李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吴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吴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提供李某境外银行账户的电子流水数据,显示其有隐匿财产行为。李某辩称该数据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且双方已就子女抚养权变更达成私下协议,请求终结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及涉外执行中的财产查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吴某提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截图及翻译件,主张李某转移财产。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李某在境外无合理理由的大额资金转出记录,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原告因达成新协议而撤诉时,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类似涉外执行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