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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后发现的隐匿财产是否影响已生效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原告是否有权主张重新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李某名下账户异常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围绕证据形式与证明力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财产隐匿行为的法律风险。它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需审慎核查财产状况,同时也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后发现的隐匿财产,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