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江某军人配偶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系夫妻,江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属及存款分配。鉴于江某军人身份及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财产清单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存在分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原告朱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等书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及子女情况。被告江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就子女抚养权提出抗辩。经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朱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3.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江某折价款若干元;4. 江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通过不公开审理及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诉权,又妥善解决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