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孙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某多次对周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事发时周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周某某通过手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固定了家暴证据,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孙某某辩称双方系感情不和,否认家暴事实,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原告在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录音、聊天记录)及医疗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孙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原告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节,对证据链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电子证据,明确了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警示施暴者不得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或逃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