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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女方)与被告谭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谭某因服役未到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20万元债务性质认定。黄某主张该债务系谭某个人挥霍所致,属个人债务;谭某代理人提交借条及转账记录,主张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鉴于被告为军人,法院需严格审查其同意离婚意愿及债务分担合理性,同时兼顾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缺席且事实相对清晰,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消费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代理人提交借款合同及家庭大额支出凭证。双方就债务性质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多轮书面质证与沟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女由黄某抚养,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成年;三、涉案20万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中债务性质的审查标准,平衡了军婚保护与配偶权益。在哺乳期特殊背景下,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儿童及军人家庭的双重关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