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涉军人配偶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系合法夫妻,马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上述共同财产。审理期间,高某某处于哺乳期,且提交了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马某某以军人身份及保护军婚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后因高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审查其撤诉意愿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其未受胁迫,且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高某某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及感情破裂事实。马某某出庭应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不同意离婚。合议庭经开庭审理,核实了证据效力及当事人撤诉申请的自愿性,认为高某某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遂进入裁定程序。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撤诉自愿性,既尊重原告诉讼权利,又确保程序合法。同时,明确了哺乳期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为类似涉军、涉特殊时期家庭的家事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