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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博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协议离婚时,因对共同财产中一套房产的分割存在重大误解,博某在冷静期内反悔并拒绝配合办理后续手续。蒋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博某恶意转移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财产分割争议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涉及继承与析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蒋某作为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博某转移资产的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博某作为第三人提交双方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系自愿且冷静期已届满。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分割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蒋某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但鉴于博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依法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支持原告部分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财产分割争议为由撤销离婚登记。但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予以制裁,平衡了婚姻自由与财产公平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