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谢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女)与谢某(男)婚后育有一女。朱某处于哺乳期期间,谢某因家庭琐事对朱某实施多次肢体及言语暴力,并伴有跟踪、骚扰行为,朱某保留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朱某起诉离婚,谢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反对离婚,同时主张分割朱某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资助款项。鉴于朱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且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涉家暴情形下的财产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朱某提交家庭暴力期间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谢某存在暴力行为及自身处于哺乳期需特殊保护;谢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暴力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哺乳期保护条款的适用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朱某与谢某离婚;2. 婚生女由朱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朱某因遭受家庭暴力及处于哺乳期,在财产分割中予以适当照顾;4. 谢某不得再骚扰、跟踪朱某。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及存在家庭暴力双重特殊情节下,法院应优先保护妇女权益。通过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既体现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保障了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