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外籍)与被告张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张某因执行长期驻守边境任务,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李某发现张某与第三人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李某多次沟通无果,遂以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张某违反军婚保护规定及夫妻忠实义务,要求损害赔偿。张某承认与王某关系,但辩称系李某长期忽视家庭所致,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结婚证、张某与王某的合影、非婚生子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张某提交了部分通讯记录,试图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程序。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婚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折价款;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考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或生育非婚生子),虽受军婚保护限制离婚,但仍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婚姻忠实义务之间的关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