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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周某涉外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判决离婚并分割国内财产。然而,周某名下位于境外的房产及股权未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处理。离婚后,陆某发现周某擅自转移该境外资产,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判决中的析产条款,并主张该境外资产应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周某抗辩称该资产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涉及外国法律管辖,拒绝配合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中未处理的境外资产是否属于原离婚判决的执行范围,以及该资产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陆某提交了境外资产登记信息及初步权属证明,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权属鉴定。周某提交了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张该资产适用外国法且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双方关于资产形成时间的细节,以查明资产性质及是否属于原判决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境外资产虽位于国外,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原离婚判决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陆某申请执行缺乏直接依据,但其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故裁定驳回陆某本次执行申请,告知其通过另诉解决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未处理的境外资产不属于原离婚判决的执行范围,当事人需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应全面梳理全球资产,避免执行困境,同时也规范了法院对涉外析产案件的程序处理。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