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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焦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系合法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沟通不畅,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焦某长期驻守边疆,彭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深感孤独无助。2022年起,彭某多次提出离婚,均遭焦某拒绝。焦某认为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且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及是否需征得军人同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双方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家庭开支凭证及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的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焦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坚持不同意离婚,强调军人职责特殊及家庭责任感。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重点核实了分居事实及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