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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破裂,于2022年3月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曾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系受胁迫且未充分考量家暴后果,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存在家庭暴力及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涉及继承与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协议签署时的非自愿状态。被告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意愿。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关联,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对既往家庭暴力及财产分割不均的弥补,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不得仅以存在家暴为由撤销登记。但法院可通过调解机制,在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下,对家暴受害方给予经济补偿,平衡了法律安定性与实质正义,为涉家暴离婚后的权益救济提供了实践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