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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原告在冷静期内发现自身已怀孕,且孩子系被告亲生。原告认为,在隐瞒孕期事实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且严重损害了胎儿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孕期权益保障。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生效,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亲子鉴定初步报告、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对怀孕事实无异议,但坚持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条款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公平性及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一方隐瞒重大事实(如孕期)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登记可撤销。司法实践强调尊重行政登记效力,同时通过后续诉讼保障孕期妇女及子女权益,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弱势群体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