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黄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黄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黄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何某某于2022年3月怀孕,期间黄某某虽履行通讯关怀义务,但未能提供实质生活照料。2023年1月,何某某发现黄某某在休假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持有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及酒店入住记录。何某某遂以黄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因黄某某过错造成其精神损害,要求赔偿。鉴于黄某某为军人,本案涉及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及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联系被告单位政治机关协助沟通,但因被告拒绝配合且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孕期产检记录、证明被告出轨的聊天记录打印件及酒店消费凭证。被告黄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书证真实性及其与过错行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婚内出轨)导致离婚,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婚稳定的同时,亦兼顾了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特殊时期女性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