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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合法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在执行阶段,王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博某某承担的20万元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博某某清偿。博某某抗辩该债务系王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其作为军人配偶,已按判决履行了财产分割义务,不应再承担额外债务。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执行依据存在重大分歧,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该债务由博某某个人承担并予以清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主要涉及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条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证明债务发生时间及用途;博某某提交其服役证明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反驳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法院经审核书面材料,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对证据效力及债务性质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离婚债务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严格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