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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谭某某(非军人)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韩某某服役期间,谭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教育,后双方感情破裂。谭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韩某某共同承担债务,韩某某以军人身份及债务非其签字为由拒绝。一审认定债务性质存疑,双方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争议较大,遂启动司法审计鉴定。二审中,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债务分担产生新的协商意向,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复杂债务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双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展开辩论,重点审查借款流水与家庭支出关联性。在二审法官主持下,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清偿比例达成初步共识,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许谭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涉案债务由谭某某承担60%,韩某某承担40%,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军人配偶权益与债权人利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