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度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被告乙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中止。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主张该债务实为被告个人挥霍所致,且被告在涉外婚姻背景下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被告曾承认债务用于非法活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未完成时,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及涉外因素对财产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主要提交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流水作为新证据,主张被告恶意举债。被告辩称录音系诱导取得,不予认可。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债务性质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未正式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其中债务分担条款对双方无约束力。同时,涉外婚姻中的债务认定需结合资金流向与用途综合判断,保护了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