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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系夫妻。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失联,未能参与后续登记程序。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要求领取离婚证,工作人员告知需双方共同到场。张某遂起诉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李某归队后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张某违背军人婚姻保护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缺席是否导致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以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现役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受理回执及单方申请记录,并申请两名民政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曾单方尝试办理登记。被告李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执行任务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必须遵循双方共同申请、共同领证的法定程序,冷静期内单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重申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时,法院应严格审查离婚意愿的真实性,维护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