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李某自述处于哺乳期,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生效后,一方以显失公平或隐瞒债务为由,能否通过诉讼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特别是在涉及女方哺乳期权益保护的特殊背景下,法律对身份关系变动与财产纠纷的界限如何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资产,且其处于哺乳期,急需抚养支持。被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证明双方自愿离婚且程序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身份关系解除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反悔或主张显失公平,应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或重新分割财产之诉解决,而非撤销离婚登记。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离婚权利,平衡身份关系安定性与个体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