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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吴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吴某系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吴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且吴某对家庭事务漠不关心。谢某提交了两人的分居证明及日常通讯记录截图作为物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吴某辩称其服役期间无法陪伴家庭系职责所在,并非感情淡漠,且孩子尚处哺乳期,离婚不利于子女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女方哺乳期提出离婚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分居证明、通讯记录等物证,试图证明感情破裂;被告吴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家庭关怀记录,反驳感情破裂主张。合议庭围绕《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及女方特殊保护期的规定进行了重点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法院严格适用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条款,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军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