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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孙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诉讼期间,徐某某发现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以企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徐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孙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依法予以少分或不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被告亲属账户收款记录等物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孙某某虽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围绕财产流向及转移主观故意进行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被告孙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徐某某分得转移款项的百分之七十,被告孙某某分得百分之三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对女方在哺乳期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及家庭财产秩序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