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协议离婚时,孙某隐瞒了家庭暴力事实及隐匿的巨额财产。离婚登记后,吴某发现孙某在冷静期内转移资产并持续施暴,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行为效力及涉家暴情形下离婚登记的撤销条件。吴某主张孙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存在法定撤销事由,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孙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前,拒绝撤销。双方对家暴证据及财产隐匿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继承与析产的复杂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转入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孙某在冷静期内存在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孙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家暴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结合离婚登记档案,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书面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与孙某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撤销原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二、孙某需在十日内向吴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恢复婚姻登记的行政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并非逃避法律责任的“真空期”,涉家暴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可成为撤销离婚登记的重要考量因素。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应严格审查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护弱势方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