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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曾就子女抚养达成口头约定,但未写入协议,且房产过户手续尚未完成。张某称受李某胁迫签署协议,并提交证人证言佐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效力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李某质证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责令双方重新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协议离婚的效力边界,强调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法院需审慎审查协议公平性。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条款可被撤销,但身份关系解除具有不可逆性,需平衡法律安定性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