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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然而,在冷静期内,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张某因恐惧及情绪胁迫,在冷静期结束后被迫配合完成离婚登记,且财产分割方案严重偏向李某,未体现对受害方的照顾。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系在受胁迫及重大误解下作出,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协议离婚效力认定,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原告提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冷静期内存在家暴及胁迫情形;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登记回执,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方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维持现状,不再撤销离婚登记,但双方确认此前因胁迫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作废。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发生的家庭暴力及胁迫行为,可作为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实质公平,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冷静期实施暴力或胁迫,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