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赵某长期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黄某身心受损。在黄某处于哺乳期期间,赵某不仅未履行抚养义务,反而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贵重物品以逃避责任。黄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赵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赵某向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黄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申请人黄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赵某变卖财产的相关物证线索,证明赵某有履行能力而故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经审核,确认原判决效力及赵某违约事实,认定执行依据明确。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赵某立即履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支付款项人民币五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执行阶段对“物证”类财产线索的审查,强化了过错方履行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强制性,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