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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2023年5月,在李某胁迫下,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张某净身出户。冷静期内,张某意识到该协议显失公平且违背其真实意愿,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被拒,诉至法院。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且财产分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离婚协议书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协议签署时的非自愿状态。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系对过往债务的清偿,拒绝承认胁迫事实。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反悔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通过审查家暴证据,认定离婚登记存在重大瑕疵,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受胁迫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