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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婚后感情渐淡,朱某长期对马某实施家庭暴力。在朱某第二次家暴导致马某轻微伤后,马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马某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马某不服,以朱某存在重大过错且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期间,正值马某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马某主张朱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符合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要求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及朱某悔过书等物证与书证。双方围绕朱某家暴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展开辩论。法院经复核,确认一审遗漏关键过错事实,遂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准予马某与朱某离婚;三、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即使一审未支持损害赔偿,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仍可纠正事实认定错误。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强化了对受害方特别是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