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邓某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张某某追偿,张某某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邓某某追偿。邓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张某某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系在冷静期内受胁迫签署,主张协议无效。双方就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张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某履行清偿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张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务清偿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与书证;邓某某提交冷静期期间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胁迫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异议之诉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的争议处理。原告撤诉表明双方可能已达成私下和解,也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后续履行中应注重证据留存,明确债务边界,以减少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