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涉孕期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女方)与被告徐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感情渐淡。现张某某处于孕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徐某某以军人身份及维护军婚稳定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准予离婚及孕期财产分割。张某某主张徐某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未尽夫妻义务,且存在隐匿共同财产行为,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其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和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名下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转账及房产增值情况;被告提交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及日常通讯记录,反驳感情破裂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不因军人身份而绝对限制离婚诉权。同时,在孕期离婚案件中,通过鉴定意见强化对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体现了对妇女及胎儿权益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