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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曹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系夫妻,曹某为现役军人。董某以曹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再审中,董某提交一份伤情鉴定意见,主张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其实施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曹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指控,并强调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董某提交的鉴定意见能否充分证明曹某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董某提交的伤情鉴定意见及既往病历资料。董某主张该鉴定意见系专业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关键证据。曹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伤情系意外所致,与家庭暴力无直接关联。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曹某存在持续性、恶意的家庭暴力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及赔偿诉讼时,法院严格审查过错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即便存在伤情鉴定,若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证明系对方故意实施的家庭暴力,则难以支持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特殊保护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