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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曾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多次遭受被告言语侮辱及肢体推搡,导致其身心受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长期控制经济来源,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挥霍,引发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激烈争议。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夫妻感情,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并争取女儿抚养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拒绝离婚,并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及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对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的公平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主要提交手机录音、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被告实施暴力及财产转移行为。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家庭暴力认定的法律标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3.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4. 被告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家庭暴力认定的严格标准及证据采信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特别是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