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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高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高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江某某因长期独自承担家庭重担,产生心理落差,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诉讼期间,江某某提交了一段高某某在休假期间与其发生激烈争吵的录音及视频,主张被告性格暴躁、缺乏家庭责任感,导致感情彻底破裂。高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良好,争吵系因沟通不畅所致,且其正在执行重要任务,无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原告主张该视听资料能直接证明感情破裂;被告则指出该片段系情绪激动下的片面记录,不能反映全貌。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军人职业特殊性进行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对于非原则性矛盾引发的感情波动,法院应审慎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愿意维持婚姻的情况下,即便存在局部冲突证据,亦应优先维护军婚稳定,体现法律对国防利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