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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冷静期届满前,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夫妻共同债务,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民政局以登记已完成为由拒绝。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撤销。李某辩称双方自愿离婚,债务问题应另案处理。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内的程序争议,核心争议为债务隐瞒是否影响离婚登记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其在冷静期内曾向民政局工作人员提出撤销申请,且录音显示工作人员知晓其异议。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清单,主张双方已就债务达成内部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原告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登记,行政机关不得以登记完成为由拒绝。同时强调涉军婚姻中,隐瞒重大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过撤销登记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婚姻登记程序正义的严格审查。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