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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拒绝沟通复婚。张某认为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军人身份受法律特殊保护,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协议离婚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物证: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在冷静期内大额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书。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尚未最终生效,冷静期仅为行政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影响,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申请,恢复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协议离婚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依法撤销申请。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在冷静期内不得恶意转移财产或违背诚信,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与法律尊严。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