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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申请执行麻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系夫妻,麻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后,黄某发现麻某隐瞒了位于某地的房产及车辆等共同财产,遂主张离婚登记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违反《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及财产公平分割的规定。黄某认为,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财产隐匿情节,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效力,并重新析产。麻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程序中审理(注:此处依要素调整为执行阶段裁定,通常涉及执行依据的撤销或变更争议)。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提交房产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分割遗漏。麻某提交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及军人身份证明,证明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撤销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对于已登记离婚中财产分割争议的救济途径。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涉军婚姻当事人应充分履行财产披露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