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未成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主张离婚时存在胁迫,且李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复杂的家产析产问题,双方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及财产清单完整性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离婚的效力认定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胁迫行为及隐瞒财产的事实;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进行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法庭释明,认识到撤销离婚登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局限性,且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原告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仅以存在胁迫或财产争议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态度,引导当事人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或抚养权纠纷另行主张权利,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