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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张某因李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且双方沟通不畅,向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表明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由李某抚养,并要求张某支付高额抚养费。张某认为李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未尽抚养义务,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坚持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张某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主要争议在于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部队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收入证明及孩子生活照片。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的军人身份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及实际抚养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李某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抚养权,而非单纯因军人身份剥夺非军人方的抚养权,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儿童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