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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诉讼期间,刘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谭某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刘某某主张依据女方特殊保护期规定,子女应由其抚养,且其在照顾家庭中付出较多,要求多分财产。谭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无稳定收入,不利于孩子成长,并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刘某某存在不良生活习惯。双方对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性质存在分歧,涉及继承与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庭审中,双方围绕子女抚养能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官主持调解,引导双方理性沟通,重点考量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三、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补偿谭某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兼顾了贡献原则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