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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并转移财产,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冷静期仅适用于申请阶段,登记后不可逆。本案涉军人婚姻保护及协议离婚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完成后,一方能否以过错为由主张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登记证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离婚登记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离婚登记申请阶段,一旦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军人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不得对抗合法有效的行政登记行为。原告若主张过错赔偿,应另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而非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