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申请执行焦某军人配偶离婚析产案

彭某申请执行焦某军人配偶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原系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初步分割。判决生效后,焦某以军人配偶身份主张部分房产及存款属于其个人特有财产或涉及军人伤亡保险金等不可分割权益,拒绝配合执行过户及款项支付。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及剩余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彭某提交了一段焦某承认隐匿部分存款的录音作为新证据,主张该部分应纳入析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配偶特殊权益及新证据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彭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视听资料(录音);被执行人焦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财产异议书。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其证明力,以及军人特殊财产在离婚析产中的法律界限。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一、支持彭某关于分割焦某名下隐匿存款的申请,责令焦某在十日内支付相应款项;二、驳回彭某关于重新分割其他已判决财产的申请。其余执行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析产中,既有判决既判力与新发现隐匿财产之间的界限。法院在尊重军人特殊权益保护的同时,对通过非法手段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追缴,平衡了司法公正与特殊群体保护,为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