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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李某隐瞒了巨额个人债务。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隐瞒债务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重新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存在隐蔽性资金转移行为。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转移行为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二、确认涉案被转移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重新分割,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或登记后,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重新分割。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视听资料证据,彰显了法律对恶意规避债务及侵害配偶财产权益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