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杨某某抚养,张某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长期阻挠张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将孩子带至境外居住,导致张某某无法见到孩子。张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期间,杨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跨境移动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为由,拒绝配合。张某某提交了一段杨某某在境外限制其与孩子视频通话的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其恶意阻挠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如何平衡探望权实现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特别是涉及孕期或哺乳期特殊生理阶段的抚养安排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张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杨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孩子年龄尚小,跨境执行存在实际困难。法院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询问孩子意愿(虽因年龄小未形成明确意见),并委托当地社工机构出具儿童生活状况评估报告。法院认为,探望权的实现不应以牺牲儿童稳定生活环境为代价,需采取渐进式执行策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执行问题的审慎态度。在涉及哺乳期或年幼子女时,法院倾向于优先保障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性,而非强行推进刚性探望。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对执行难度及儿童利益的重新权衡,提示家事执行中柔性司法与调解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