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同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同意,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赴民政局办理登记,此时张某处于孕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认为李某利用其孕期心理脆弱诱导签署协议,且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孕期为由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显失公平,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机制,但在调解无果后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孕期产检记录(视听资料及医疗文书)以及证明李某存在诱导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李某对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原告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3年8月办理的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孕期及哺乳期生活补助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反悔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法院在尊重离婚登记效力的前提下,通过调解平衡孕期妇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尊重意思自治并重的司法理念,为类似涉孕期离婚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