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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胡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女方)与被告胡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3月,邓某怀孕,期间胡某因执行长期驻守任务,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1月,邓某产下一子,处于哺乳期。邓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胡某未尽家庭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胡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胡某辩称,其长期服役系履行国防义务,并非主观恶意忽视家庭,且双方感情基础尚存,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在孕期、哺乳期提出离婚的合法性及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医院分娩证明、孕期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及感情破裂。被告胡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立功证书,证明其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主观过错。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感情破裂”标准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在女方孕期、哺乳期及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婚及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厘清了因履行国防义务导致的“缺席”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为涉军家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