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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麻某某长期居住于境外,双方感情逐渐破裂。陈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麻某某虽未到庭,但通过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认为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因素下,如何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及境外一方探视权的保障机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及境外居住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麻某某虽身处境外,但提交了公证认证的护照复印件及经济能力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被告麻某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视子女一次,原告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居住境外,法院仍可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并细化了跨境探视权的执行标准,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