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彭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婚后感情渐淡。焦某怀孕期间,彭某因琐事多次对焦某实施推搡、辱骂等暴力行为,导致焦某身心受损。产后哺乳期,彭某仍持续冷暴力及轻微肢体冲突。焦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彭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彭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指控,认为焦某夸大事实以获取财产优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彭某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中的家庭暴力,以及焦某在孕期、哺乳期是否受到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焦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证明彭某施暴事实;彭某提交部分录音,试图证明冲突系双方互殴。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与认证,结合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焦某与彭某解除婚姻关系;二、位于某处的房产归焦某所有,焦某补偿彭某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婚生子由焦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四、彭某一次性支付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